贵州省消防总队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界定标准

05.03.2015  11:38

  昨日记者获悉,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贵州省实际,省消防总队对省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界定标准。

  达到以下标准即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如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民用机场,总数在300户、1000人以上有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小区,车位总数在300辆汽车以上的大型停车场(库),支行级以上的银行,国家级、省级旅游风景区等。

  消防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社会单位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界定,达到标准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备案,并配合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申报表》。如达到标准不备案者,一旦查实,将面临相关部门处罚。商报讯 (记者罗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