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办理首例附条件逮捕案
人民网长沙11月13日电 虽证据有所欠缺,但行为已基本构成犯罪,确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经监察委员会讨论后可以批准逮捕并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对张某等人批准附条件逮捕,这是该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例附条件逮捕案件。
2013年12月,朱某、张某等人,在株易路口租赁了货场和装卸设备,采购矿物原料后运往株洲冶炼集团有限公司。每次,朱某、张某等人利用货箱内隐蔽加装钢板20余吨的改装货车和同型号的未改装车辆一同送货,并过磅称毛重,当需要空车过磅称车重时,则更换车牌用未改装的车辆反复称重蒙混过关。这样,每次骗取了近20吨的货物重量。
据统计,到今年7月份案发时,朱某等人累计用改装车辆送货到株冶80余车次,虚增货物重达1600余吨,骗取货款达800余万元。
由于该案提请逮捕时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全面,且该案主犯朱某未到案,涉嫌诈骗用的改装车辆未找到,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列出了补充侦查证据提纲,要求侦查机关补充需要到位的证据。
随后,侦查机关补充了经过改装的涉案车辆空载通过高速收费站的视频及过磅记录,该记录显示该车的重量与未改装车辆有20吨的重量差。此外,还查看了株冶过磅视频及送货明细表,发现该公司每次用同样的货车送货物到株冶时,其中有一辆车所送货物比同次的其他货车的货物重量要低十几吨。
由于证据表明存在诈骗犯罪事实,只是涉案货物的数量及金额尚未有证据精确体现,且朱某在逃,8月22日,石峰区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等6人以涉嫌诈骗罪决定附条件逮捕。
9月29日,朱某被抓获归案,其供述反映了主要犯罪手段、事实,石峰区检察院对朱某以涉嫌诈骗罪决定附条件逮捕。
“当时是因为现有证据相对薄弱,直接批准逮捕可能损害嫌疑人权益;但不逮捕,嫌疑人又有毁灭证据及串供的可能性,并且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对经营困难的国企造成了重大损失,综合考虑后,我们依法作出了附条件逮捕决定。”承办检察官介绍。
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后,石峰区检察院依据《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两份,并对侦查机关的继续侦查跟踪审查。
10月11日,公安机关报送了继续侦查获取的证据。10月20日,石峰区检察院通过对证据进行审查,依法决定对主犯朱某等4人维持逮捕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对另外3人撤销逮捕决定。
据悉,此案是2013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实施以来,湖南省检察系统办理的第一例附条件逮捕案件。(沈照宇 通讯员 郭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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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批准逮捕,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强制措施。经过跟踪审查和监督,认为证实犯罪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检察机关将撤销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