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印发 明确省重要湿地认定标准

06.01.2018  18:53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对省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以规范贵州省重要湿地认定工作,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形式加大对省重要湿地的保护。

  据了解,湿地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中生存着大量动植物,保护好湿地生态系统,对保障我省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按照生态完整、区域典型、重点突出、分布合理、形成体系的原则,规定我省重要湿地认定过程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程序开展认定工作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省重要湿地名录。

  根据湿地功能和效益的重要性,《办法》明确了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和12条具体指标。

  贵州特有野生动物或植物集中分布的湿地;定期或规律性支持着大于或等于500只野生水鸟生存、繁殖、越冬、迁徙停歇的湿地;分布有大于或等于80种湿地野生高等植物或大于或等于40种湿地野生脊椎动物的湿地;分布有超过涉及县域内鱼类种类60%的湿地;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栖息地的湿地;已建立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的湿地;维系区域水生态安全的8大水系源头或其他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区域的湿地;在全省或全国具有显著的历史或文化意义的湿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公顷,有自然泥炭层分布的泥炭湿地;具有贵州喀斯特地区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自然或近自然湿地;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面积大于或等于8公顷的其他自然或近自然湿地;符合以上任一指标可认定为省重要湿地。(记者 王鲁铨 赖盈盈)

贵州省第一批省重要湿地名录通过专家论证
根据《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1月23日,林业厅
贵州省第一批省重要湿地名录通过专家论证
根据《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1月23日,林业厅
《贵州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的解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