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规模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06.06.2019  16:24

  

黔能源煤安〔2019〕105号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各有关煤矿企业: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9号)要求,为加强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制定退出方案。

   (一)一矿一方案。 全省所有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要按照分类处置要求,及时制定有序退出实施方案,明确退出方式和时间、采掘计划(含产量计划)、机构人员和安全投入(含设备更新)、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于6月30日前报所在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二)一地一方案。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的分类处置总体方案,明确分类处置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等,于6月30日前报省能源局。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退出煤矿的上级集团公司(决策机构、实际控制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煤矿有序退出期间要做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齐全,安全投入、培训、管理到位,认真做好瓦斯、水害、顶板等各类灾害防治,严禁违规下达采掘计划和产量效益指标,严禁“三超”组织生产,严禁系统不健全违规组织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和“过渡期”;回收煤柱、回撤设备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严禁借回撤设备之名违法组织生产。

   三、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一)建立安全责任清单。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驻地煤监分局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全面摸排,摸清辖区内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关情况,逐矿明确退出煤矿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矿长)及其安全监管主体单位等,并形成退出煤矿明细及安全责任清单表(详见附件),于6月12日前分别报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后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定期调度退出进度。 各级煤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辖区内退出煤矿名单,结合煤矿退出实施方案,及时建立退出煤矿工作台账,每月跟踪调度、准确掌握退出煤矿进展情况,并于6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定期报省能源局,同时抄报贵州煤矿安监局。

   (三)落实驻矿盯守职责。 对退出煤矿要严格落实24小时驻矿盯守措施,随时掌握井下采掘部署,并督促指导煤矿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好有序退出工作。对30万吨/年以下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矿,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盯守及巡查措施,严防退出煤矿违规复工复产和非法生产。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加强日常执法检查的同时,要采用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视频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大对煤矿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力度,严防煤矿突击生产、超能力生产、明停暗开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用好综合惩戒措施。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要求,在退出煤矿公示栏、宣传栏等地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职工和群众举报。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仍组织生产建设、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基础上,纳入“黑名单”管理,并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四、严格煤矿证照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兼并重组安全设施设计煤矿的检查力度,若现有生产系统与新建系统有关联的,要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现有生产系统生产,按照权限及时暂扣或提请驻地煤监分局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符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手续的煤矿,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办理。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有关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煤矿企业。

  附件: 30万吨年以下退出煤矿统计明细及安全责任清单表.docx

  省能源局                                            贵州煤矿安监局

   2019年6月3日

  (省能源局联系人:张杰、杨国东,联系电话:0851-8689130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贵州煤矿安监局联系人:陈冬凌,联系电话:0851-8689111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