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毅受贿千万一审判无期 曾一次收十公斤黄金
图/CFP
□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曾一次收下开发商10公斤黄金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半数以上受贿款节日前后收取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受贿案在市一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市检一分院指控,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利用职务便利,为鄂尔多斯市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李石贵等九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王志宏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3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巴彦淖尔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鄂尔多斯市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李石贵等九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3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审理时,律师许兰亭发表了罪轻辩护意见,认为王素毅被控制后多次积极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强烈,且目前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赔,因此恳请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王素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王素毅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悉,外地省部级官员涉罪在北京受审已不是第一次,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因受贿817万余元被一中院判无期徒刑;2013年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因受贿约1919万元被一中院判无期徒刑。目前省部级官员跨省审理已成为一种惯例。
>>王素毅简历
蒙古族,1961年6月出生,内蒙古土左旗人,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1982年8月任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交通能源处干事、主任科员;1989年3月任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交通能源处副处长;1992年11月任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交通能源处处长;1996年8月任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内蒙古集通铁路公司董事;1998年9月任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内蒙古集通铁路公司副董事长。
2001年8月任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2003年3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厅级);2003年7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厅级);2003年12月任巴彦淖尔盟委副书记、盟长;2004年7月任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市长;2008年3月任巴彦淖尔市委书记;2010年6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2013年6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堕落轨迹
为商人服务“你给钱我站台”
49岁时官至地方副省级干部,今年53岁的王素毅曾被视为“仕途明星”,他的落马让很多人始料未及。从起诉书中的案件细节,可以一窥这位“仕途明星”的堕落轨迹。
市检一分院指控,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利用职务便利,为9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或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钱物折合人民币1073万余元。
向王素毅行贿的9人中,有7人是矿产、房地产等行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中以房地产商居多。
2007年下半年,时任巴彦淖尔市长的王素毅为华海尚都房地产项目提高容积率提供了帮助,开发商杨某某先后两次给王素毅送上19万美元;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已升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的王素毅向鄂尔多斯市有关领导打招呼,为鄂尔多斯市开发的天玺汇房地产项目尽快通过规划审批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开发商奥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和12万欧元;2008年3月,为报答王素毅在工程施工许可上的帮助,开发商武某某在北京国际饭店给王素毅送上每块重1公斤的黄金10块,价值人民币234万元。
企业主们如此“厚礼”,王素毅自然“服务”周到。起诉书显示,2007年,王素毅接受内蒙古远鑫镍业有限公司股东、董事赵某某的请托,通过召开会议、带员视察、发表讲话等方式为该公司在巴彦淖尔市寻找开发镍资源提供帮助。2007年上半年至2010年3月,王素毅先后三次收受赵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巴彦淖尔日报》的一篇报道显示,在远鑫镍业有限公司位于巴彦淖尔乌拉特中旗的1万吨镍冶炼项目开工奠基仪式上,时任巴彦淖尔市长的王素毅率一众市领导参加仪式,并在讲话中表示“将举全市之力支持该项目建设”。
向王素毅行贿的另外两人,是王素毅曾经的下属或地方官员。
检方指控,2006年6月至2008年8月,王素毅利用其担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巴彦淖尔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石贵晋升为秘书长提供了帮助;接受李石贵的请托,为其担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提供了帮助。
2006年至2011年,王素毅直接或通过其妻王志宏先后23次收受李石贵给予的人民币55万元、黄金3000克,共计折合人民币124万元。
2013年3月,王素毅利用其担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副旗长李某某的请托,通过向兴安盟有关领导打招呼,为李某某谋求担任兴安盟直属部门正职提供帮助。2013年3月,王素毅在内蒙古自治区委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钱款折合人民币38万余元。
向王素毅行贿“求官”的两名官员,李石贵2012年11月因受贿近1600万元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而根据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显示,李某某目前仍担任扎赉特旗旗委常委、常务副旗长。
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表示,一些不符合提拔条件的官员通过行贿获得提拔,往往会再通过寻租“收回成本”,形成恶性循环,李石贵的案例十分典型。
细数检方指控王素毅的45笔受贿记录,其中有13笔是通过王素毅的妻子王志宏收取。
除了在内蒙古的家中帮助王素毅接收行贿款物,王志宏还先后两次在北京接收企业主的行贿款共计17万元,俨然成为了王素毅的“财务总监”。
王素毅有着自己的“节日经济学”。45笔受贿中,除了一些几十万到百万元的大额款项,半数以上的受贿钱款是王素毅或王志宏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日前后收取,属于“细”水“长”流的“节日问候”。
记者注意到,李石贵为谋取更高的官职,逢年过节不忘“孝敬”王素毅,23笔共计124万元的行贿中,绝大多数都发生在节日前后。从2006年至2011年,春节、端午、中秋三个节日,李石贵每个节日都会给王素毅送上2万至3万元不等的“节日问候”,几乎从未落下。
据新华社
□解读
十八大以来至少18名高官移交司法机关
出生于1961年的王素毅,是十八大后首位落马的60后省部级官员,也是十八大后最早被判刑的高官。
据京华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十八大至今已有37名省部级官员落马,其中至少有18人已经移交司法机关。
除了已经宣判的王素毅外,周镇宏、刘铁男、倪发科、李达球、童名谦、杨琨、齐平景、郭有明、季建业、蒋洁敏、李东生、王永春、郭永祥、陈柏槐、杨刚、许杰等至少17人均已进入司法程序。
公开资料显示,从正式公布官员被调查,再到进入司法程序,最终法院受理,这个时间长短不一。其中进展速度最快的是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从被调查到进入司法程序仅15天,而时间较长的则是李春城一案,历时16个月。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洪道德介绍,从被调查到调查取证、司法机关审理,到最后的宣判,全部程序走完最长可到3年左右,王素毅2013年6月涉嫌违纪被调查,但现在仅一年就宣判,“应该说司法机关的工作是非常积极、快速的”。
落马高官什么情况会被判处死刑
记者梳理发现,十八大后落马的高官中,基本都涉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等,但少部分高官涉及“道德败坏”,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郭永祥、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等,原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则涉及“腐化堕落”。
公开数据显示,贪官被判死刑的相对不多,2002年至今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贪腐高官分别有11人、27人。
洪道德解释说,被判处死刑的贪官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贪污数额巨大,二是对于贪污的赃款拒不退还,或者对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比如2007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贪污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郑筱萸贪污的数额近700万元,相对于贪污数亿元的官员,数额不大,但他通过手中权力滥批了至少万余种假药,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因此最终被判了死刑。”
京华时报记者陈荞
(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