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安联动执法,严惩放射源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我省环保部门切实加强放射性环境安全监管力度,确保我省辐射环境的稳定和安全。2014年7月29日,在省、市、县环保部门对织金县天桥水泥厂1枚废旧Ⅴ类Cs-137放射源实施监管时,发现该枚放射源已转移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贮存。经核实,该枚放射源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属非法转移和贮存。
环保部门立即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发现该枚放射源已于2013年1月从织金县天桥水泥厂违法转移到贵阳云岩东明建材设备供应站租用的仓库内贮存。省辐射站技术人员经现场监测表明该放射源未发生泄漏,未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的辐射污染,为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省辐射站当场将该枚放射源强制送贮至贵州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考虑到上述两家单位的违法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省辐射站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联动执法相关机制制度的通知》(黔环通[2014]115号)要求,立即将此案件总体移送至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3名嫌疑人进行了传讯和审问,3人均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14年7月30日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并依法对涉案的一家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施刑事拘留、对涉案的另一家单位负责人实施取保候审。同时,省环保厅已批准立案对辐射环境行政违法单位进行查处。
通过查办放射源违法案件,有力打击了核与辐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也警醒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负责人应提高放射性安全管理意识,切实加强单位相关人员辐射安全培训和教育,熟悉辐射法律法规,落实辐射环境安全责任,避免因疏于管理或不了解辐射安全法规而触犯国家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甚至构成犯罪。各级环保部门也要加强辐射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督促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遵守辐射管理制度,同时要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能,严格查处各类涉辐射环境违法案件,避免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