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环保法规 环保失信者将上黑名单

29.10.2015  14:34

    本报讯 近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办法》规定,一旦发现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环境服务的机构及相关自然人有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环保失信者会受到相应的惩戒。

    据悉,该《办法》将于2016年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对其环保行政许可予以限制,不予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2年内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撤销或建议撤销由环保行政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实施重点监管。

    同时,环保部门还将其黑名单信息推送至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和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相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申请办理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升级、验证、免检(审)、出口货物退(免)税等事项中,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

    另外,针对列入环境服务机构黑名单的,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向委托方、社会通报其失信行为,建议更换委托环境服务机构;向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资质管理、认证认可等部门和行业组织进行通报,建议进行相应的限制。

    列入环保技术服务从业人员黑名单的自然人,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向委托方、环境服务机构、社会通报其失信行为,并建议环境服务机构解除聘用合同;向资质管理、认证认可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建议对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进行相应的限制;取消其作为环保行政机关建立的专家库资格,组织有关专家咨询活动资格;将其黑名单信息推送至贵州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等。

    (本报记者 杨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