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两企业领“环保罚单” 两家被罚11万元

18.07.2014  16:02

  本报讯(记者王奇)记者昨日从省环保厅获悉,由于未按环评要求实现废水回用,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等原因。日前,我省两家企业接到环保罚单,分别被处以3万元和8万元罚款。

  今年3月20日,省环境监察局会同毕节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贵州神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场矿井及选煤厂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对施工期矿井废水进行回用,副井掘进过程中产生的施工期矿井废水直接排向外环境,经现场采样后,监测结果显示COD(化学需氧量)等污染因子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之后,鉴于该公司已建成了矿井水临时处理系统,同时正在实施配套的永久性矿井水处理系统建设,整改态度比较积极,决定适当减轻罚款处罚,处以3万元罚款。

  今年4月29日,铜仁市万山区环境保护局对贵州斯普铁合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6300KVA硅锰合金矿热炉技改为2X13200KVA高碳铬铁矿热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主体工程擅自于2011年12月开工建设,并于2013年6月建成,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处于生产状态。决定对其处以8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