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发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QFGD-2014-19006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黔环通〔2014〕24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19号)精神,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5号)及《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年第73号公告)关于对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权限进行调整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2年修订)》(黔环通〔2012〕108号)中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环境保护局及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共涉及5个类别37项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详见附件目录)。
二、本次下放的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的,除下放目录第四类外,其他一律由国家环保部或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三、本次下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和《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2年修订)中已下放至市(州)环境保护部门的电镀(除涉铅、汞、镉、铬、砷外)、造纸、酿造、味精、柠檬酸、印染、酶制剂、酵母以及其他化工项目等审批权限,不得再下放至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仁怀市、威宁县除外)。
四、各市(州)及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法强化监管,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得到落实。
附件:省环境保护厅下放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4年10月22日
附件
省环境保护厅下放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目录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