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21.10.2014  18:34

                  QFGD-2014-19007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黔环通[2014]125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环境保护局、威宁县环境保护局:

为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以及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等决策部署,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紧紧围绕“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服务基层、推动跨越”的工作思路,以“简政、放权、让利、开绿灯、出政策”为指导思想,以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为目标,立足环境保护,优化工作方法,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服好务,站好岗。

一、提高认识,转变作风,为加快项目建设做好服务

一是按照“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专人跟踪、协调解决”的要求,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服务优先,坚决兑现“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严格审批、强化验收”七项承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坚持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及招商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对于满足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通过简化手续、加快技术评估和行政审查等方式,缩短环评审批时间。坚决杜绝因环评审批办理滞后而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发生。

二是加强协调,做好跟踪服务。采取“责任到人,定期检查”的方式,积极联系项目业主,主动向项目业主介绍环评文件的办理和审批程序,督促项目业主尽快开展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提前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制约项目建设的困难和问题,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时主动在技术和政策等方面向项目业主进行说明并做好技术指导,在符合相关要求后,督促项目业主尽快完成环评审批手续,确保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三是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兑现服务承诺,推行阳光政务。公开办事制度,建立环评专用网络平台,及时将涉及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的相关政策措施、规定、要求、表格以及办事指南、依据、条件、责任、程序、办结时限等事项上网公布,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要求,在环评审批过程中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三公开”。

四是做好相关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严把环境准入关。以环境倒逼机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严把环境准入关,从源头控制污染,努力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高能耗、高污染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及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一律不批。严格限制审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同时坚持有保有压,实行分类审批,加快审批涉基础设施、民生、节能减排、产业升级转型、符合条件的重大工程项目及系列招商引资项目。积极推进企业提高生产技术、工艺和污染防治水平,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和兼并重组,努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五是大力推进规划环评工作,指导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工作。从源头控制污染,把规划环评作为环保部门参与综合决策的主渠道,大力推进产业园区及各类规划的环评工作。引导工业进区、产业入园,促进产业的合理布局和污染集中治理,努力促进我省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生产力布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资源优势尽快向经济优势转变,推进实现重点产业与环境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

严格落实石化、火电、煤炭、钢铁、有色、水泥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产业及产业园区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凡未开展或未完成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申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审批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据。

六是强化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促进污染减排。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是环评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各级环保部门在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要坚持按照“以新代老”、“等量或减量置换”的要求,全面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根据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议值,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单位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13〕60号)的要求出具总量指标来源初审意见或建设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总量指标。对没有总量指标来源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不能达标排放或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不得批准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对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必须制定区域排污总量削减计划,通过区域削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达标。

二、创新工作方法,开辟快捷审批通道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审批条件的基础上,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能简则简、能免则免”的原则,进一步创新机制,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加速开辟快捷审批通道,不断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一是取消填报项目咨询服务登记表,以更为便捷的电话、网络、现场咨询等方式提供项目办理前期的咨询服务工作,做到随到随咨询。

二是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取消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节,直接进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进一步简化环评文件编制及审查程序。

三是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在扣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受理公示、审批前公示时间以及召开听证会时间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间由法定的6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间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时间由法定的15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

三、强化环评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结合环境保护部《关于促进云贵地区重点区域和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82号)精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2013年第73号公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环评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党办发〔2012〕1号)的要求,严格执行《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2修订)》(黔环通〔2012〕10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12〕252号)和《关于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黔环通〔2013〕106号),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强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及“三同时”验收工作。

 

 

2014年6月 9 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