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创环境公益诉讼先河 打造贵阳“绿色司法”
近日,我省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尘埃落定——三家被告企业将按照专家提出的技术方案进行污染治理,并在今后一年的生产中自愿接受基金会的环保监督,确保达标排放。
“探索创新,永远都是环保法庭的前进指向标。”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环保法庭庭长罗光黔说。上个月,环保法庭迎来了它的“7岁生日”。“环保法庭的成立,本身就是全国首创,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可借鉴。7年来,环保法庭在累积个案经验的经验上,不断探索和创新环境公益诉讼、第三方监督、生态补偿等创新路径,致力为贵阳、贵州甚至全国的环保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开创环境公益诉讼先河
环境污染案件中,往往会出现污染问题客观存在、但又没有具体受害人的情况,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忆及往昔,罗光黔说道:“理论界、司法实务界都有人提出,可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利用环境公益诉讼来促进被告采取措施、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当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也尚未开展,仅有个别法院受理过此类案件,贵州省尚属空白。”
2007年,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原告,起诉位于安顺地区平坝县境内的天峰公司,要求其停止排污侵权。环保法庭成立后接到的第一个案子,就让法官们不得不面对“环境公益诉讼”这个在学界还存在争议的大难题。
在市两湖一库管理局的诉状递交到环保法庭后,环保法庭没有在主体问题上进行过多的苛求,及时进行受理并安排开庭。贵州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就此诞生。随后,贵阳市生态环保法庭又陆续受理了一系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经验的不断累积,使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得以实现。
2010年,贵阳在国内率先出台《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提出,构建“政府主导、司法推进、公众参与”的生态保护新格局,培育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环保公益组织和众多的环保志愿者队伍。依托《条例》,市中院顺势而行,司法实践先行一步,出台《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受理国家机关、环保组织乃至志愿者个人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
第三方监督确保整改有效
“环保审判的主要目的不仅在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更重要的是通过审判,让排污企业整改并修复环境,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双赢。”对于环境司法保护,罗光黔有这样的理解。
2011年,中华环保联合会以贵州某乳业公司超标排放污水为由,将其诉至环保法庭,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水,修复环境并赔偿损失。诉讼中,该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向外排污,并投资数百万元修建了新的污水处理设施。在此前提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
同时,为了让该公司能在今后生产中更加自觉使用污水设施,不再污染环境,环保法庭创新性地引入由第三方对被告进行监督的新措施。2012年8月14日,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该公司签订《环境保护第三方监督协议》,由第三方对该公司污水处理运行及今后可能导致污染的问题进行监督,并由该公司支付相应监督费用。
通过在线监测的数据表明,目前该公司外排废水COD、BOD含量均已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建设了雨水和污水分流沟渠,并修建新的污水处理设施。
用罗光黔的话来说:“第三方监督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最大限度地调动公众参加环保工作的积极性,使涉案企业置身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保证法院判决、调解的执行不落空。”
生态补偿不仅是“补种树”
2007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期间,乌当区水田镇安多村村民郎某,分别在水田镇中寨组水井坡、蚂蚁坡两地盗伐村集体林木29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6000余元。
2007年底,清镇市法院环保法庭一审以郎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处罚金1000元、赔偿安多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6453余元,并在案发地补种树苗145株。这是环保法庭受理的第一件环保刑事案件,同时也是创新非刑罚的判决方法——首次引入生态补偿机制。
“我们发现,对于破坏环境的犯罪分子,如果仅按《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等刑罚及罚金,并不能有弥补业已受损的生态环境,而且极易造成‘赔钱即可解决问题’的负面影响。”罗光黔说,“而生态补偿则是通过采取补救措施、异地修复和实施环境项目等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总量,达到宣传教育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此举不仅涵养生态文明的理念,更是司法文明的体现。”贵阳的生态补偿创新之举,得到了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的高度评价。
如今,生态补偿不仅仅只是“补种树”。今年,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环保法庭对一起百花湖非法捕捞案进行判决,被告人为弥补过错,主动提出放生鱼苗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法庭因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这是清镇环保法庭在处理环境案件中运用“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取得实效的又一例证。
“如果以后条件允许,我们会采用更多的生态补偿方式和项目,为环境保护做出应有的贡献。”罗光黔说。 本报记者 李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