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终身追责须防形式主义
原标题:环境损害终身追责须防形式主义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办法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尽管对于终身追责制度颇为认同,但一些网民对其实施效果看法谨慎。有网民提出,处罚力度偏轻,有“形式主义”之嫌,难以真正起到警告和震慑作用。还有人认为,光出台追责办法还不够,监督和实施力度也需相应提升,同时还应配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真正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形式主义之嫌
针对办法提出的对涉事领导干部免职、降职的“有效期”,一些网民提出,受罚时间过短,对涉事人员的影响有限,处罚的象征意义大过实际意义。
办法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网民“光远看经济”表示,至少一年不得安排职位,这一年真的太短了,等于休假一年。处罚这么轻,谈何严肃责任。网民“佛尼冬枣”也称,破坏环境管理不力才给予这么轻的处罚,不知道环境能不能在两年内恢复。
完善制度设计
“条条框框划了不少,但关键还要看执行。”网民“嘉善老顾”说。
网民“张闲语”提出,追责要警惕“责下不责上”。他写道:“或许某些问责部门会以严厉的问责瞄准基层一线的干部,而对于上一级层面的干部也可能出现蜻蜓点水式的问责。如此一来也就降低了办法的执行力和威慑力。”
网民“叶祝颐”建议,要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对什么算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做出科学的界定,严格落实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并痛下决心改革政绩评价体系,保持对官员考核的连续性与长效性。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要终身追责,而且要建立健全动态的生态环境评价机制,细化对官员平时的生态政绩考核,不能等到生态严重破坏了再来追究责任。
(记者 廖冰清 整理)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