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院出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36条”意见

23.09.2014  10:50

    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意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该《意见》将作为贵阳市生态保护“两庭”依法审理贵阳市、安顺市、贵安新区(两市一区)行政区划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指导性意见。

    《意见》共分四个部分36条,涵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诉讼机制及审理程序和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内容,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在跨区域管辖、加强便民诉讼方面,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新规定,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管辖“两市一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贵阳中院生态保护审判庭管辖“两市一区”第二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将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就地审判,采取预约上门立案、网上立案、传真立案、电话立案等灵活多样的便民立案方式,畅通诉讼受理渠道。

    《意见》要求,要适当扩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除对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公共环境造成实际损害外,还要积极探索将对公共环境造成美学上的影响等新类型案件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在推进建立环境公益法律援助制度方面,鼓励环境公益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公益律师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供法律援助,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目前,生态保护“两庭”已着手与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联系,由法律援助中心对此类案件的原告提供律师援助,并推动其制度化。

    《意见》要求,为体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要建立环境污染检测机构数据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委托数据库内机构监测污染情况。

    此外,《意见》还规定,要创新案件公告制度,接受广大公众监督;探索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败诉时,诉讼费由国家承担的机制;要做好法院判决与执行等环节衔接,将环境污染治理措施、修复方案等作为法院判决书的附件,保证判决执行“不落空”。(李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