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办法(暂行)》 通过合法性审查
近日,按照陈敏尔省长2014年在省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制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办法”安排部署,由我厅承担起草的《贵州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办法(暂行)》通过省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目前,省环保厅科标处正按照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关规定,抓紧后期上报工作,尽快将《办法(暂行)》按期上报省政府审议。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也称为合同环境服务模式,这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推进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一是有利于环保部门的监管。排污企业治污责任通过合同方式向治污企业转移和集中,环保部门的监管对象大为减少,相应的执法成本也将大幅降低。同时,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促使双方互相监督,互相制约,避免超标排污现象的发生。二是有利于排污企业治污效率的提高。排污企业治理设施转由掌握专业技术及管理经验的治污企业进行运营,可以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三是有利于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治污企业在污染治理领域开拓新的市场,提供新的服务领域,将由过去单纯的设备制造、工程建设,拓展到投资运营服务,为自身成长提供新动力,进而推动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
该《办法》对环境管理部门、排污企业、治污企业三方责任义务作出了具体要求,通过加强企业信息公开和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规范第三方治理市场,探索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治污新机制,解决目前存在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办法》以政府倡导、企业自愿、诚信自律为原则,吸引社会资本推进我省环境污染治理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对促进企业达标排放、推动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实现环境质量的持续稳定和改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重要体现,也是我省乃至全国在环境管理制度上的重大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