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是开展生态环保工作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29.12.2015  16:44
 

  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后,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环保部即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号)(下称《实施意见》)并明确环境监测是开展生态环保工作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实施意见》提出:总体要求。中央承担起重要区域、跨界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在大气、水、土壤方面形成国家环境监测直管网;各省承担起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并强化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与报告制度,建立中央、地方、企业责任边界清晰的环境监测体系。工作目标。到2018年,全面完成国家监测站点及国控断面的上收工作。国家直管的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建立健全;省内环境监测体系有效建立;第三方托管运营机制普遍实行。基本原则。明晰事权、落实责任。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要求,分清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依法落实企业排污监测、报告的责任;分级保障、强化支持。中央及地方环境监测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中央财政保障国家监测体系网络的建设和运行,地方财政部门将环境监测工作作为环保支出的重点予以保障;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编制3年中期财政规划,保障上收事权重点支出。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应当加快理顺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做好本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的状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主动接受辖区内群众监督。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上收辖区内市、县两级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满足省级考核要求,各省(区、市)要明确改革任务时间表,并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各省级环境监测数据要与国家联网共享。全面落实企业污染源监测的主体责任。企业是说清污染排放情况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数据,重点企业应定期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地方政府要从代替企业排污监测中退出来,切实履行好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的职责,健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强化污染排放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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