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出台轻微涉林刑事案件“生态复绿补偿”机制

29.04.2015  16:36

    新华网贵州频道4月29日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精神,积极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机制,推进生态检察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发展,近日,瓮安县检察院牵头,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林业局联合出台了《轻微涉林刑事案件恢复生态暂行办法》,建立瓮安轻微涉林刑事案件“生态复绿补偿”机制,从而使受损生态与犯罪嫌疑人实现 “双赢”的局面成为可能。

    据了解,今年以来瓮安县检察院办理了数起涉林案件,发现通过加大打击力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预防犯罪,遏制涉林犯罪的发生,但对于恢复被破坏的林业等生态资源却于事无补。只有实现林木补植,探索构建生态复绿机制,才能真正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保护生态环境不受影响。于是该院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轻微涉林刑事案件恢复生态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对于涉嫌失火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等涉林案件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在案件进入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或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督促与受损林木产权人签订补植复绿协议及补种树木的所有权承诺书,树木补种情况由林业部门验收后出具书面证明连同书面承诺等材料一并附卷作为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这样既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实现受损林木的补植复绿,又能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从而起到“双赢”的效果。(肖立宪 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