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瓮安:犯罪记录封存让失足少年“无痕回归”

20.05.2015  20:49
  暮春时节,沥沥细雨连绵一周,润透了贵州瓮安这座黔南古城。4月21日清晨,兴隆西路酣睡如婴,巷子深处7楼的一户人家早早亮了灯。

  与肆意享受春困甘甜的小城居民不同,对于正在为4月底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做最后冲刺的政法干警小何来说,每分每秒都是珍贵的,每次机会也都是珍贵的,她的人生更是珍贵的。因为她是瓮安县“6·28事件”中第一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受益者。

  百余少年卷入“6·28事件”2008年6月28日,瓮安县

  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打、砸、抢、烧”恶性事件,导致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等被烧毁,百余名公安民警被打伤的严重后果。其中参与暴力事件的犯罪分子涉及104名未成年人。

  “我那时只是个17岁的高二学生,看到疯狂的人群就不问缘由地加入到他们疯狂的行为中,直到走进看守所的那一刻,我才意识到我的人生全完了……”多年后回忆起“6·28”事件,小何攥着衣襟,脸微微偏向窗外,连续用了几个“疯狂”“恐惧”“崩溃”形容自己与几个涉事同学的行为和状态。

  参与“6·28”事件的104名未成年人中,65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6人,不批准逮捕3人,向法院提起公诉2人,不起诉35人。“这些涉罪未成年人大多是在校学生,情绪冲动、辨别是非能力弱,他们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如果机械地够罪即捕,一诉了之,这些带着犯罪记录的孩子在未来的人生中将遇到重重困难和阻力。”参与办理“6·28”事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官、瓮安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科长赵金领回忆说,考虑到当时敏感的社会氛围以及涉案未成年人人数众多的特点,瓮安县委政法委、公检法司等部门经过多次座谈研究,形成分析报告指出,104名未成年人涉及104个家庭及他们的亲戚朋友,他们的一个个小圈子就形成了一个很大的舆论场,如果让这些孩子背负着这段“黑暗”历史生活,那他们很可能对未来失去信心,产生逆反心理,甚至重返犯罪道路,为瓮安的社会稳定发展埋下隐患。

  为“折翼天使”鼓起希望之帆

  每个未成年人都是娇弱的花蕾,在他们展开瑰丽未来的旅途中,法律的保护不容缺席。“拉一把,扶一程,为 折翼天使 鼓起希望之帆。”———为贯彻中央所作对“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实行宽缓刑事政策的决定,经过深入的社会调查和研判,瓮安县检察院与该县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和县法院达成了共识,草拟了《“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办法》,决定对“6·28”事件中受到行政处罚、不起诉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涉案未成年人实行违法犯罪记录消除制度。

  制度明确规定:“6·28”涉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被消除后,由专人对卷宗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未经司法机关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借阅、摘抄、复制,并不得出具犯罪证明,其升学、参军、就业将不受影响。与此同时,重点监督纠正相关单位可能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行为。

  结合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瓮安县检察院还联合县委政法委、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对这些未成年人开展一对一帮教、心理矫正、跟踪回访等教育挽救工作,以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重新燃起对生活和理想的希望。

  “在实践中,我们慢慢认识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不是捕了多少人,诉了多少起,判了多少案,而在于教育、转化、挽救了多少失足少年,他们的命运和人生轨迹因此而改变……”说到这,赵金领似乎突然想到了什么,边操作电脑边对记者说:“给你看些 宝贝 ,你就明白了。”只见她打开名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文件,一个综合文字、图片、音乐、动漫多种形式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课件缓缓播放出来。

  “像这样生动的宣传资料在我们走进学校、社区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时起了很大的作用,而它的制作者小任正是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受益者。”赵金领介绍说,“6·28”事件中,小任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瓮安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犯罪记录被消除后,他如愿考上了大学,并主动利用所学计算机知识免费为瓮安县帮教办制作了许多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宣传课件和材料。

  像小任一样,在犯罪记录被消除的104名“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中,有75人考入中专、大专及大学本科院校,这其中不乏企业家、州人大代表、教师、政法干警等活跃在各行各业的青年人才。

  “瓮安经验”为刑诉法修改提供现实样本

  “从大乱到大治”,当地人都喜欢用这句话来形容“6·28”事件之后浴火重生的瓮安。而《“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办法》也在不断地实践修改丰富后,演变成《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封存管理制度》,褪去了历史色彩,成为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一项探索性实践。2010年11月,贵州省公检法司联合下发《贵州省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暂行办法》,将瓮安县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试行。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了明确。

  “我们发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弱化未成年罪犯的 标签 心理,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调查显示,犯罪记录封存后,未成年罪犯的自卑感明显减弱,对生活满意度上升,重新犯罪意向下降。”2010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究课题组负责人宋英辉教授在瓮安县检察院调研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后表示,“瓮安经验”为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免除报告义务和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内容的规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现实样本。

  “目前,结合修改后刑诉法以及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未成年人违法、轻罪犯罪档案封存制度,提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档案分区域单独编号和一人一档案等管理方法,弥补了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档案封存规定的不足。”提到当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情况,赵金领坦然指出:“成效是显著的,但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为升学、参军、就业出具证明材料的是公安机关,而现在大部分公安机关并没有建立单独的未成年人电子档案库,以至于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封存的有效性产生影响。此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如何与有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衔接也是目前我们正在研究细化的现实问题。

  “有阳光向上的青春花季就会伴随迷惘无助的绵长雨季,帮助折翼天使重返广阔蓝天,检察机关的法律保护永不缺席。”临近采访结束,赵金领把这句话写在记者的采访本上,希望送给所有迷途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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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同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规定应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6·28”事件后,为使涉案青少年平稳回归社会、家庭,瓮安县检察院按照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定了《“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办法》,对涉案104名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他们重新燃起对生活和理想的信念和决心。“瓮安经验”推动了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免除报告义务和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内容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