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假等引热议生一娃生两娃都该获得奖励?

26.12.2015  10:47

  晚婚晚育假取消,还能“愉快地生娃”吗?

  全面禁止“代孕”,生育困难者该怎么办?

  不再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是否意味着曾经的依法“光荣”又要依法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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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提请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还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等。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该草案,与会者对晚婚晚育假、代孕等焦点问题展开热议。

   焦点1 生育假

   生一娃生两娃都该获得奖励?

  根据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的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此次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把该条内容修改为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生育一个子女现在不能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周天鸿委员认为,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延续性和调整关系来说,生一个子女也应该继续享受相应的奖励和待遇,不应当将生一个子女和两个子女的政策割裂开。周天鸿委员建议保留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龙庄伟委员也对草案第25条的规定发出疑问:“是生一个子女就延长生育假,还是第二个就给?法律条文不清楚,我们看不明白,建议这里明明白白地说出来。”龙庄伟委员建议规定为“生第二个的孩子延长生育假”,并继续执行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王志学认为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第20条和第25条不用修改,尤其是第25条原条款是对晚婚晚育的奖励。

  王志学委员说:“修改以后变成对生育两个孩子的奖励,仅从字面上理解,第25条就排除了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婚假奖励了。第27条不应该简单地删除,对独生子女政策实施40年的工作不能这样简单地取消,没有继承性。

   焦点2 代孕

   禁止代孕损害公民生育权?

  “代孕”是目前被“禁而不止”的一个现实存在。

  广东曾发生过一对富商夫妇借助试管婴儿技术并找来两位代孕妈妈诞下“八胞胎”的事件;发生在江苏的“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因四位失独老人为继承儿子、儿媳身亡后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而打官司,此案引发了公众对代孕必要性的讨论。

  此次提请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全面禁止一切形式的代孕。

  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说,代孕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育权。“我们现在一方面放开了二胎,一方面又要禁止,我认为这在法律上是有矛盾的。

  “在我们调研中,黑中介、黑代孕机构横飞,政府也管不了,最多就是罚款,如果不好好研究代孕问题,以后出国生育的中年夫妇会增加,因为国外有这方面的技术。”孙晓梅建议删除草案中“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规定,对代孕等问题,进行详细的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和民众的意见。

  我国内地1983年使用冷冻精液人工授精成功,1988年试管婴儿诞生,这一技术发展,给数以万计的不孕不育夫妇带来福音,到2014年已经有70万患者得到治疗。

  周天鸿委员说, 2001年卫生部就发布了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代孕的禁止态度。司法实践也是以代孕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无效,但是从2001年开始,这种代孕行为不但没有因此禁止,反而随着代孕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

  周天鸿委员认为,代孕实际上是对不孕夫妇生育权的尊重,生育权是基本的人权之一,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从生育权来讲,不应该非法剥夺不孕夫妇通过代孕技术获得子女的权利。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一个人转让身体的一部分,比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等,已经逐渐受到人们的鼓励和赞扬。代孕母亲也可以得到人们的尊重。

  据介绍,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允许代孕,比如英国,美国有26个州是同意的,台湾地区也经历着从全面禁止到逐步开放的过程,2005年就明确了无偿代孕的合法性。

  “如果法律禁止了,但是地下代孕可能是不断发展,甚至有一部分有需求的人就会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实施。”周天鸿委员建议对这一条研究考虑。

   焦点3 独生子女家庭

   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帮扶应保留?

  陈国令委员说,独生子女的家庭负担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80年代、90年代出生的小孩,其父母现在基本在50~60岁之间,现在让他们生也生不了了,这一代的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注定要一对夫妻抚养四个老人,这一代独生子女与前一代、后一代比是负担最重的一代。

  “这是历史造成的。”陈国令委员建议,为了体现社会公平,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解决这一代独生子女的家庭负担问题。

  陈昌智副委员长建议保留并修改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4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的规定。

  “现在提倡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孩了,那么对于过去的独生子女就不给予必要的帮助,我认为是不应该的。因为过去造成独生子女的状况是我们自己政策的规定,是响应政府政策的号召的。”陈昌智说,不能因为我们现在提倡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对过去的独生子女就不给予帮助了,这不太好。

  据介绍,目前我国有家庭4.3亿户,其中独生子女家庭1.5亿户,所占比重很大。

  陈昌智副委员长说,对于独生子女家庭,一户只有一个小孩,出现了意外的伤残,政府还是应该帮助,因此建议把第4款修改为“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许振超委员反对删掉现行法律的第27条。他说:“当年这些生‘一孩’的父母、家庭依法光荣,现在这个‘光荣’又依法作废了,法律不能这样,应该是有一个延续和交代。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欧广源说,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执行30多年,生育一个孩子的负担是很重的,甚至很多人都已经习惯生一个孩子了,而且有的人也不愿意再多生,所以原来的第27条规定一定不能砍,一旦做了修改,将会对独生子女家庭带来负面影响。

  杜黎明委员说,及时删除有关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内容是合适的。但是对于养老存在困难的独生子女父母,尤其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父母,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政策法律层面上,删除都是不合适的,应当继续予以帮扶。2004年以来,国家对农村年满60周岁的实施计划生育的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2007年以来,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父母发放特别扶助金,这些政策的出台深得群众拥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各省区市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基本依据,如果上位法没有明确表述应当帮扶,将给各省区市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带来很大困难,可能造成帮扶政策的终止,引起一些不稳定因素。因此,建议保留对独生子女父母帮扶的内容,特别是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父母的帮扶规定,具体帮扶规定和制度可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决定。本报记者 张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