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印发《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31.03.2017  02:41
 

  2017年2月27日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通知指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突出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科学监测、综合评价、测管协同原则,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提供科学依据,为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考核提供技术支撑。具体体现在指标体系和监测工作模式的变化。

  一、指标体系的变化:空气质量指标由原来的3项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增加至6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水环境质量指标在涉水环境内主要河流、湖库布设监测点位,同时开展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新增土壤环境质量指标;自然生态指标中增加生态保护红线内容,将原来的“受保护区域面积比”调整为“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将“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3个技术指标调整为监管指标,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作为专项指标进行评价。

  二、监测工作模式的变化:自然生态监测工作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水环境质量(含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除目前的国控点外,其余点位全部设为省控点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均为国控点位,由国家统一组织布设。国控点由国家组织监测,省控点位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监测。

  目前,我省列入国家考核的县有36个,请相关市、州、县按照环办监测【2017】279号文件要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通过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的结果,展示我省良好的生态环境,争取国家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更多更大力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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