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实施意见 进一步保障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省民政厅近日制发了《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落实救助政策、强化制度衔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切实保障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化措施,切实掌握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底数。
要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全面排查,全面摸清其基本生活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救助需求,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一是加强部门对接开展排查。要加强与人社等就业部门的衔接,定期对接掌握辖区下岗人员的规模、类型等情况。要加强与工会组织的协同配合,做好困难职工家庭数据比对工作,推动困难职工帮扶信息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二是强化措施开展排查。各地要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开展排查,对所有新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做到户户见面,切实掌握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面临的困难问题,强化救助措施。要健全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结合群众来信来访、媒体反馈群众诉求信息线索开展排查,坚决防止漏保、漏救情况发生。三是压实责任开展排查。要将排查责任压实到乡镇(街道、社区)干部、网格员,切实做到谁包片谁负责、谁联系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
(二)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应保尽保”。
各级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因下岗失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一是认真落实低保刚性支出扣减政策。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9〕2号)关于精准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各项政策,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二是认真落实低保分户施保政策。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2015〕34号)关于特殊困难群众低保分户施保政策,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低收入标准以内的,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三是认真落实低保分类施保政策。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发放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困难情形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四是认真落实低保渐退政策。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的,低保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分别给予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三)强化临时救助,有效帮助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解决临时性、突发性困难。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按照规定加大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临时救助力度,帮助他们缓解陷入生活困境之急、解除创业就业后顾之忧,切实兜住基本生活保障底线。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具体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保障困难家庭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其困难情形,救助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且应先行实施救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遭遇困难情形复杂、救助资金需求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要提高救助标准,最高可达5万元。全面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完善临时救助分级审批机制。救助金额较小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进行审批。
(四)加强救急难工作,强化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帮扶合力。
健全完善以急难救助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综合帮扶、社会力量参与为主要内容的急难救助长效机制,有效保障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一是健全完善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要充分依托社区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驻村工作队、新闻媒体、学校老师、医院医生、其他知情人士,健全完善急难救助对象排查制度、急难救助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确保急难救助渠道的畅通。二是健全完善急难救助快速响应机制。积极发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作用,公布救助政策,明确救助程序,健全完善急难求助“首问责任制”和“转介”工作制度。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积极转介相关部门协同救助;需要慈善救助帮扶的,及时转介给相关公益慈善组织,形成救助合力。三是健全完善急难救助综合帮扶机制。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急难救助个案会商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充分整合相关部门救助帮扶政策,对急难对象进行针对式综合性帮扶,统筹解决急难型家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困难问题。四是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引导支持公益慈善组织积极参与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的救助帮扶,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帮助他们改善困难处境、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发展能力。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救助服务,为这些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创业和再就业解除后顾之忧,创造有利条件。
(五)加强相关制度衔接,增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帮扶整体效能。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以及失业、医疗等保险制度的衔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加大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荐、跟踪服务力度,激发创业、就业意愿,优先安排政府公益性岗位,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就业。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低保对象,可以按规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于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失能老年人等需要专人照料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要充分考虑其劳动条件和家庭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便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其实现再就业。要加强临时救助与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的衔接,对于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临时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要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三、组织保障
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将保障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压实工作责任。要切实压实县级政府社会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监督管理等主体责任,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审核等具体责任,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审批把关、检查督促等业务指导责任。要加强资金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加强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作为“保民生”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省级相关文件规定预算落实各级配套资金,统筹使用好上级下达资金,有效保障包括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在内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强化工作调度。定期不定期督促调度,确保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力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