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3.09.2019  20:30

我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严控饮用水源地 保护区污水排放

  2019年9月11日,记者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它系我省首次发布,填补了我省农村生活污水的标准体系“空白”,对于推进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019年4月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相继完成了立项审批、公开征求意见、专家技术审查、环境保护部审查、报批等程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 1424-2019)地方标准,标准于2019年9月1日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全省设计规模500立方米/日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共分为一、二、三级排放标准,最多涉及7项控制指标,标准限值和范围更加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实际。本次标准制定坚持实事求是、分类管控、宽严相济的原则,一方面严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敏感区生活污水;另一方面合理制定非敏感区生活污水排放限值,既保证生活污水得到有效管控,又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得起、用得起,真正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供切实可行的排放标准。(记者 孙维娜)

[责任编辑: 刘昌馀 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