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给生命开辟一条后路
23.01.2015 11:14
本文来源: 贵州地方新闻网
19日13时许,在河北冀州一处新建楼盘,一名14岁女袁梦孩帮父亲讨薪时从17楼跳下,坠落于救援气垫上,16时4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公安部门已对有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对事件展开调查。1月21日下午,袁梦的骨灰陈放到殡仪馆旁边的烈士陵园。(郑州晚报 1月22日) 人命一出,事情得以快速解决,这无疑再次印证了一个 “真理”:只有 “制造新闻”引起社会关注,把“事情闹大”,以死相逼才能解决问题。不管是这次小女孩为父讨薪之死,还是之前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多人致死,对于官方的处事态度,我们都不难发现,每每都是出了人命后才,官方才出面,事情才有解决的可能。这样的处事态度无非给诚可贵的生命断了一条后路。 反复思量,生命在诸多事件中被草菅,追其究竟,多是开发商缺德,相关部门缺位,社会规范缺失。因此,形成一套制度就尤为必要,用制度给生命开辟一条后路。在生命与制度撇两清之后,二者往往起冲突而相抵,重建公平合理的、制度化的“中立第三方”应急处理机制,比在悲剧上演后完善法律更为重要。重大事件倒逼政府建立完善机制,其中有代价是必然的。但是,我们首先应自省,这部分代价是不是真的无法避免?社会有没有可能提前预判到风险的发生?如果我们无法在预判和防范上问心无愧,将生命与制度完善混淆或两清,这样的行为就太无情了。 已发生的公共事件中,印证这个一个逻辑:不出问题就无视问题,出了问题就重新重视,等到警觉性疲软,制度的问题又被搁置起来,问题再次触发,一切回到原点重新来过。制度的修修补补,总在事故发生之后,领导高度重视,总是出现在事故的新闻表述里,社会为此支付的代价还少?谁又能说社会进步的增量能将这种代价折抵回来? 生命是个体的最高主权,只要社会有清晰的风险防范和责任机制,又何须以生命来换取制度完善?毕竟,没有谁有义务为制度之弊埋单,也没有谁愿意做那群被不幸选中的人。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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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2015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