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4.07.2014  11:58
  央广网北京7月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年来,包工头无力支付工人工资,或者携款跑路的事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克金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多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多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工程总承包商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7月12日,胡克金被抓获,后被公诉。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这个案例旨在明确,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比如胡克金这样的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对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