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还犯罪,贩毒惯犯三进宫
28.05.2015 21:29
本文来源: 贵州地方新闻网
罪犯刘家学在监外执行期间继续贩卖毒品海洛因,日前被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第三次被送入监狱执行。
刘家学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2009年6月24日减刑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在服刑期间,因患脑出血,于2012年10月10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刘家学继续贩卖毒品海洛因,多次将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高吉方、王朝发、马尤亮等人吸食。2014年4月25日10时许,刘家学在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工会旁自己租住的房屋内贩卖海洛因给马尤亮时,被兴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海洛因零包18包,净重2克。
法院认为,刘家学向多人贩卖海洛因多次,被查获时缴获海洛因2克,属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且在后罪刑罚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大,应从重处罚。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已执行三年零五个月又二十七天后又犯新罪,应对其前罪未执行的二年零二个月零三天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刘家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刘家学已被移交执行。
本文来源: 贵州地方新闻网
28.05.2015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