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打伤工地保安 男子被以抢劫定罪

26.10.2014  04:31

27岁的相某到工地偷钢管并将保安打伤。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处相某有期徒刑3年。

法院查明,2013年11月11日18时许,相某伙同他人在大兴区黄村镇高米店公租房工地盗窃钢管时,被工地保安张某发现。相某在逃跑过程中将阻拦的张某打伤,相某被赶来的工人当场抓获,其同伙驾车拉着7根钢管逃跑。经法医鉴定,保安张某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相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以暴力手段抗拒抓捕,造成抓捕人轻微伤,致使其同伙逃跑,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一审判处相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相某不服判决上诉,认为其行为是盗窃不是抢劫。

市二中院认为,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相某在实施盗窃时被张某发现,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手段致张某轻微伤,故相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转化抢劫的构成要件。相某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