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年内出台相关实施办法 企业失信分级惩戒联动制裁

09.06.2014  14:18
         企业如果失信,要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买单”了。6月5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财金处获悉:《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日前在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并有望在年内正式实施,企业只要一处失信,就会处处受制。

  根据此《办法》,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将利用省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中企业失信行为记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共同对企业失信行为采取限制、约束措施的惩戒。即一个部门记录和认定的失信行为,各部门都要在管理活动中对失信企业予以惩戒,形成联合惩戒、联动制裁机制。

  《办法》规定,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未通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以及未及时办理验证、换证、备案、注销等,为一般失信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半年以内、拖欠银行贷款及公用事业缴费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等,是较严重失信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生产或者恶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逃税避税、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则为严重失信行为,对于严重失信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对社会公开。

  对于一般失信企业,《办法》规定将被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增加检查内容,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减少优惠政策或资金扶持力度;

  较重失信企业在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金融等活动予以严格限制,依法严格审查其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等,从严审核审批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不给予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或财政资金补贴;

  严重失信的企业将被取消所有荣誉称号,所有行政许可需进行重新审核,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

  据悉,对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不超过1年,对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为1年至3年,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为3年至5年。

  失信还有修复的机会。《办法》规定,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其一般失信行为或较重失信行为中的行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的,可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企业对国家机关认定的失信行为、失信认定和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实施有异议的,也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同时,企业守信行为还实行联合激励,在评级评优、申请资金和安排项目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陈辉碧  记者 田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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