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相关意见:每个行政村都设一个公墓

13.04.2015  13:51

  贵州省民政厅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通过有序推进农村散坟平迁整治和集中安葬,力争到2020年,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或遗体安葬设施覆盖全省所有乡镇。

  《意见》明确,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优先利用荒山瘠地。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区,提倡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建设或由相邻的行政村联建;对地处偏远、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公益性公墓数量。

  严禁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耕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2000米以内,距水库、水源、河流堤坝500米以内,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距村民居住区500米以内等区域。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不得以招商引资、个人投资等形式建设。墓地投用后,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可收取必要的墓穴用材成本费和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全部用于公墓管理、维护和建设,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

  对于全省已形成的农村墓地,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做好分类处置。对相关手续不完备的,办理审批手续予以完善。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对外经营的、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标准(骨灰公墓墓穴每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遗体公墓单人墓穴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不超过6平方米)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曾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