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出台

21.05.2018  09:52

  5月1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一年内两次缺席会议,应当依照程序辞去相关职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按时、全程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请假规定中明确,除了参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等五种情况可以请假外,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不得缺席会议,并且请假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提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请假事由和时间,请假未获批准的,应当按时出、列席会议。

  此外,请假规定还对在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请假情况,以及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省人民政府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请假情况和方式进行了规定。(记者 王鲁铨)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