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

15.01.2015  16:19

  (记者 周清)1月13日,记者从《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并于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失信记录的行为,分商务领域和政务领域两个部分。企业商务领域失信行为包括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行为;骗取贷款、出口退税以及非法集资,违规、违法担保的行为等。企业政务领域失信行为包括依法应取得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行为;未通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等行为;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行为等。

 

  办法将企业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由各级国家机关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对企业失信行为采取限制、约束措施联合惩戒。同时,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数据库,严重失信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办法还提出,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未再发生被形成失信行为记录事由的,可以向对企业失信行为作出等级划分的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对企业失信行为作出等级划分的机关应及时核查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并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