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05.06.2014  10:27
        日前,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7号),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意见》指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到2015年,全省社会养老床位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到2020年,全省社会养老床位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至40张。
意见》要求,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采取购买服务、服务补充、项目委托、政策扶持、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覆盖面。科学编制农村幸福院建设总体规划,加强行政村、较大自然村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争“十二五”末全省农村幸福院实现乡(镇)全覆盖,示范型农村幸福院达到300个以上。
      《意见》明确,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支持政府和社会力量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养老服务业专项信贷政策支持和综合金融服务,兴办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场所,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补贴。建立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养老机构新进从事养老护理的员工必须持有初级以上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已入职的需在三年内取得初级以上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督促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关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和省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