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至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收尾工作的意见

14.10.2016  16:10

2012年至2015年,我省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搬出了一批世居在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等生态环境脆弱、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地区的农村人口,促进了迁出地的生态恢复,改善了迁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取得了明显的生态建设和扶贫开发双重效果,同时也为国家研究决策实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探索贡献了宝贵经验。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项工程至今未能完全收尾,还有不少问题亟需引起重视、亟待加以解决。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做好2012至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收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检查2012年至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扶贫生态移民年度实施方案和省发展改革委对应下达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查缺补漏,开展相应收尾工作,确保所有已下达投资计划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包括安置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在2016年底前全部建成,2017年3月底前移民户全部搬迁入住。搬出的每一户贫困户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或有稳定的脱贫产业和脱贫项目覆盖;所有搬迁户都能享受和安置地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2017年底前实现迁出地旧房应拆尽拆,完成所有旧房拆除宅基地的复垦复绿。

二、工作要求

(一)严肃执行计划任务。2012年至2015年,全省累计下达扶贫生态移民计划建设安置点668个,建设安置房14.8087万套,搬迁安置62.43万人。实际执行安置点建设663个,建设安置房13.2万套搬迁56.57万人。各地要认真对照历次计划,逐一加以检查,对已开工但建设规模与计划不符的项目,要进行工程调整或按程序调整计划,确保工程建设与计划相符;对尚未开工的项目,由相关市(州)会同县(市、区)于9月30日前提出计划调整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经审查同意后不再执行,已下达的中央和省投资资金按程序收回,或按程序调整用于新的中央和省投资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限期完成工程建设。已执行的2012年至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中,尚有0.6万套安置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未建成,已建成的12.6万套安置房中,部分配套基础设施也不完善。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缺口资金,优化施工组织,倒排建设工期,加快工程施工,确保所有安置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2016年12月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限期完成搬迁入住。截止今年7月底,2012年至2015年度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搬迁入住率分别为95%、78%、57%、24%。各地要认真分析入住率低的具体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宣传动员和搬迁组织工作,对已完工的项目要在2016年12月底前组织搬迁户全部搬迁入住,对正在建设的项目要在2017年3月底前组织搬迁户全部搬迁入住。对入住率低于90%的项目,县级政府要逐个项目制定搬迁入住工作方案,逐户落实搬迁工作责任人,逐户逐人进行督促落实,确保所有搬迁户按期搬迁入住。(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切实落实就业措施。各地要对搬迁户的就业状况进行逐户造册登记,对没有实现稳定就业、脱贫尚无门路的搬迁贫困户,要根据他们的技能特长、创业条件、就业意愿等,整合各方面资源,多途径帮助实现就业,对搬迁到城镇、产业园区和旅游服务区安置的贫困户,要在2016年11月底前帮助实现每户1人以上稳定就业;对搬迁到中心村继续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贫困户,要在2016年12月底前逐户落实扶贫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并启动扶贫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做好公共服务保障。各地要针对安置点,尽快完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搬迁入住2个月内衔接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确保每一户搬迁户都能享受与安置地居民同等的子女就学、看病就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公共服务待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及时组织旧房拆除。各地要组织工作专班,负责动员组织搬迁户拆除旧房、复垦复绿宅基地,并兑现奖励。原则上搬迁户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后一年内要完成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复绿,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特区)搬迁户的旧房拆除复垦率要达到90%以上,少数确需留作迁出地村集体公益用房或迁出地产业发展公共经营管理用房的,可以由县级国土、住建、移民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后,由新的房屋使用单位按照旧房除奖励标准向搬迁户进行补偿后,及时办理产权交割手续,不得留让搬迁户“两头住”。在旧房拆除复垦工作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防止工作简单化和强拆问题,引发群众上访。(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搞好迁出地开发利用。各地要做好搬迁户原承包地的开发利用和生态修复,积极引进农业投资开发经营企业或农业生产经营大户,以有偿流转或土地计价入股的方式集中开发经营搬迁户的承包地;确实不具备主体集中开发经营条件的,要结合退耕还林政策,鼓励搬迁户改植林木,不能让土地搁荒。(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配套政策

(一)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奖励政策。搬迁户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完成旧房拆除并复垦复绿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住建、移民部门逐户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利用惠农一卡通渠道按人均1.5万元及时向搬迁户兑付奖励,具体操作办法由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制定执行。对此前已结合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搬迁户除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房补助之外个人所得财产性奖励补助已超过人均1.5万元的,不再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奖励资金筹措政策。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奖励资金由省统一筹措,各县(市、区、特区)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扶贫、移民部门和有关乡(镇)、村干部组成工作小分队,逐家逐户做好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奖励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逐户签定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协议、逐户造册登记旧房拆除复垦复绿明细,于2016年10月30日前向市(州)政府汇总上报旧房拆除复垦复绿情况及奖励资金预算报告,经市(州)政府汇总审查后,于11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各市(州)审查上报情况,共同审核确认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旧房拆除复垦复绿资金规模,由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有关金融机构贷款落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搬迁户拆除旧房复垦复绿所产生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由省级统筹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交易,收益全部用于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偿还扶贫生态移民旧房拆除奖励贷款和“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搬迁户土地权益保障政策。搬迁户搬出后,原有承包地和林地的承包关系、原有的林木所有权、原享有的公益林补助政策待遇维持不变;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形成耕地或林地,要及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赋予搬迁农户相应的承包经营权或林木所有权;搬迁农户对符合条件的承包地、宅基地进行退耕还林或植树造林的,优先享受政策规定的退耕还林或植树造林补助。(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2012年至2015年针对扶贫生态移民出台的省级有关政策依然适用,直至扶贫生态移工程完全收尾消号。(责任单位: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省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领导。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扶贫生态移民收尾工作。要对各安置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逐个项目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收尾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人、限期完成收尾销号。(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检查问责。省水库和生态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各地收尾工作指导和检查督促,对不认真组织开展工作、不能按期完成收尾任务和工作中弄虚作假、渎职失职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责任单位: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三)健全工作档案。各地要按照“查漏补缺、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和搬迁户信息档案,对安置工程建设与竣工验收全过程实行“一个安置项目一套档案”,对搬迁户家庭人口信息、经济状况、迁出地、旧房拆除复垦复绿、资金补助与奖励等情况实行“一户搬迁户一份卷宗”管理,做到每项安置工程、每户搬迁户信息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规范建档。(责任单位: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