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对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18.05.2015  13:08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推进普遍性降费,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就全省范围内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安排部署。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取消、降低一批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项目,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实施范围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均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格执行财政部2014年10月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省财政厅2014年12月公布的《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未列入清单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抓紧研究提出我省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培训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价格。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中介服务机构要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短期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坚决取消不合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不合理的市场监管或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三)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企业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借行政部门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以任何其他利益挂钩的形式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严禁政府部门借助行业协会商会向企业收费。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其真正成为代表企业利益、提供服务的主体,建立公开透明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约束行业协会商会不合理收费行为。
 
  (四)规范设立涉企收费项目。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按照“清费立税”原则,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归并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对超过服务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存在较大收支结余的政府性基金,要降低征收标准。
 
  (五)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清单编制完成后,要通过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要将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公布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其中,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编制。对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今后确需新设立涉企收费,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报国务院批准,并纳入清单管理。
 
  (六)严格落实涉企收费优惠政策。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七)强化涉企收费执行情况监管。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抓好涉企收费监管工作。各级财政、价格、经信、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并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纠正并查处乱收费。涉企收费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强化企业举报和查处、问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企业举报,建立督办制度,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典型案例。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检查。5月3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工作措施,对中央和省确定取消、停征和减免的涉企收费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二)重点抽查。各地要对本级所属部门、单位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同时,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开展重点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督促立即整改。7月31日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将本地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减负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督查室。
 
  (三)巩固提高。8月10日前,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的工作部署,对照中央对口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及举办企业的涉企收费,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管理的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联系方式同前),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减负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公布清单。8月20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减负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单位,审核并公布我省取消、调整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并将保留的省级涉企收费编制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五)上报结果。8月10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减负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我省清理规范结果书面报送省政府。8月底前,按国家要求省政府将我省涉企收费清理规范结果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通知还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减负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在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期间,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也要加强督查,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办,现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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