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再减2项行政许可事项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不再设定“省管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及险坝改变运行方式审批”和“权限内占用农灌水源、水利工程设施或者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和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审批”这两项行政许可事项。规定: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确需利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兼做道路的,应当符合工程相关安全标准要求,并设立限载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指定地点、时间、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水利工程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灌水源或者从水库、引水、提水工程内取水、截水,不得擅自在水利工程水域内设置或者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弃水以及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综合调度方案等。
据此,省水利厅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简政放权,不再办理“省管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及险坝改变运行方式审批”和“权限内占用农灌水源、水利工程设施或者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和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审批”等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同时,省水利厅正按程序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协调,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权力清单中取消该2项行政许可事项。届时,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将向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报告后从贵州省行政审批系统中将该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删除,省水利厅的行政许可事项由13项减少至11项。
供稿:王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