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26.08.2015  11:42
        (记者 王璐瑶) 2015年8月19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5〕15号,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意见》相关情况采访了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夏一庆。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曾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主持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此项改革。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4〕12号),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参照中发〔2014〕12号文精神,制定本地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或意见,报国家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中发〔2014〕12号文件下发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贯彻落实中发〔2015〕12号文精神作出了重要批示,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及时启动了该项改革工作。一是成立了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二是召开了四次省领导小组会议;三是起草了我省《意见》,《意见》经国家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于2015年8月19日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标志着我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全面铺开,对促进我省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意见》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立足我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结合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综合考虑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省管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省管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记者:《意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意见》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将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挂钩,业绩升薪酬增、业绩降薪酬降,强化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二是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省管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形成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与国有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国有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四是坚持政府监管与国有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省管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记者:《意见》适用哪些人员?

  答:一是明确了改革范围为省委管理、省国资委党委管理及省委委托有关部门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二是明确了省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省管国有企业所属的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派出机构或省管国有企业参照《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三是明确了省管集体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参照《意见》执行;四是明确了省管国有企业中的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由董事会参照市场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实行契约化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记者 :《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有哪些?

  答:针对当前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意见》确定了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第一个任务是完善薪酬确定机制,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明确规定了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年薪是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绩效年薪与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任期激励收入,以负责人年薪总水平为基数,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与现行薪酬水平相比,改革后多数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会下降,从而缩小了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与职工间的薪酬差距。 

  第二个任务是规范福利性待遇。针对目前不同省管国有企业的福利项目和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意见》明确提出,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同时,规定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三个任务是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一方面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和薪酬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将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薪酬审核部门须每年度将其审核的上年度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在薪酬审核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要求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等部门对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意见》明确了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处罚办法,并规定了薪酬审核部门违反相关规定审核薪酬应承担的责任。

  记者 :《意见》将如何组织实施?

  答:下一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此外,省直部门、市(州)、贵安新区所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也将按照《意见》要求,稳步推进:一是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将按《意见》要求,成立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参照《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二是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所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意见或方案,须按程序报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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