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名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30.08.2015  12:27
  黔教基发〔2015〕207 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     按照《贵州省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升类及创建评估方案(2014年修订稿)》(以下简称《评估方案》)的相关规定,在学校申请、县和市教育局层层申报、专家组两次评估的基础上,经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报经省教育厅党组2015年8月24日会议研究审定,同意遵义市第四中学等6所省级示范性高中通过升类评估、平坝第一高级中学等5所学校通过省级示范性高中创建评估。同时,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名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教基发〔2013〕375号)要求,经省级示范性高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息烽一中新校区已投入使用、办学条件达到相关要求,可予以省级示范性高中正式认定。现将2015年省级示范性高中学校名单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名单     (一)升为“一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2所):遵义县第一中学,遵义市第四中学。     (二)升为“二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4所):仁怀市第一中学,金沙县第一中学,盘县第二中学,黔西县第一中学。     (三)授予“三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6所):平坝第一高级中学,织金县第二中学,独山高级中学,雷山县民族中学,江口中学,息烽一中(2013年通过评估学校)。     二、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     (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按照《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3〕203号)要求,于2015年秋季起执行:一类每生每学期1000元;二类每生每学期900元;三类每生每学期800元。     (二)学校要及时向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标准变动情况,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市(州),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做好公示工作。     (三)学校要在官方网站及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新的收费标准,同时在校园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校须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困难家庭的学生免除学费;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要适当减免学费。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要继续指导和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科学规划办学规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和招生秩序,全面提升学校教育质量和内涵发展,积极探索特色化办学,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推动各地和全省普通高中学校发展。     (二)通过此次评估认定的学校,务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坚持立德树人,端正办学思想,提升办学特色,深化课程改革,打造高效课堂,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推动全省普通高中发展作出新贡献。     (三)根据《贵州省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升类及创建评估方案(2014年修订稿)》要求,我厅将各校第二次评估意见随文印发各相关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各地各校要按照《评估方案》及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对照评估意见特别是突出问题和整改意见,认真研究制订整改方案,扎实整改,确保顺利接受复评复查。我厅将对各省级示范性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复查,经复查发现问题,责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予以改正;对办学问题较多、达不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要求,且不积极整改的,将取消其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称号或给予降低类别处罚。       (责任编辑:gzsedu_y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