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于情面只能吃哑巴亏
多彩贵州网讯 朋友圈的营销模式做的是熟人生意,因缺少相关法律,反而容易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一旦被“杀熟”维权比较困难,所以目前对这种新的消费方式需谨慎。
碍于情面只能吃哑巴亏
家住凯里丰球某小区的梁先生是一位有着三年微信使用经历的微信老手。近日,他在朋友圈内买了一件某品牌的衣服,收到货后却发现不仅质量差,而且和微信图片的颜色有很大差别。由于都是朋友,他没有追究,但是被朋友欺骗,让他很“受伤”。
金小姐很喜欢买包,上个月,她在不经意间加一位自称姓吴的女士为微信好友,后来一聊,发现吴女士也是同一个县城的人,于是倍感情切。
随后,金小姐在吴女士的朋友圈中看到吴女士在做不少品牌包的代理。于是在吴女士的推荐下买了一个皮质女式包,结果在一星期之后表面就出现裂痕并掉皮。
金小姐很无奈地告诉记者,“因为在“朋友圈”购物,只是出于照顾朋友生意,碍于面子也不好退货,最终只能吃哑巴亏了。”
缺少相关法律维权难
一个微信号,配上商品图片和说明文字,一个低成本的“微店”就诞生了。他们利用朋友圈的熟人经济营销商品,自称“微商”。“微商”大多在朋友圈通过图片和文字对产品进行介绍,买家决定购买之后,一般是直接付款,交易过程大多没有凭证,商品也没有发票。
在朋友圈买了东西,遇到质量问题,能够按照正规途径进行维权吗?记者也就此进行了了解。
由于经营者基本为个人,微商基本上不会拥有相关执照和证件,因此微商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很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维权。
“微商”卖家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和非法经营,有实体店铺或仓库,市场管理机构可以进行查处;但如果是在微信上转发照片,就很难界定。
据律师介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目前针对网络购物方面的监管法规,主要是针对淘宝、京东这类电商平台;而像“微商”这样依靠社交工具来经营的监管,现在还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朋友圈买卖货物只能按照《合同法》来处理。既一旦出现物品质量问题,双方按照规定可以解除合同,但也仅限于此,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打击力度不够。
相关部门也建议,朋友圈网购时需及时索要并保存发票、保修卡、服务承诺等消费凭据,以备维权时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