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社会抚养费和户口捆绑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09.10.2015  11:47

  殷国安 公务员

  北京市通州区,张伯增一家9口,因其中6个孩子为超生,长期没户口。目前,还有4人须缴纳70余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才能补办户口。而这70万元的天文数字是其永远无法缴纳的,于是这4个具有中国国籍的孩子就永远没有中国户口,成了必然的“黑户”。

  一对农民夫妻生育7个孩子,首先可能面临的便是经济生活上的困难,比如吃不饱饭、穿不上衣、上不起学。虽然我们认为,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已经生下来的孩子饿死,但对于这个贫困家庭,许多人都难免说一句“活该”——难道你在肆意违反计生政策时,没有想到养活孩子吗?

  不过,比经济困难更麻烦的是6个孩子没有户口:首先是影响孩子们的学业。更大的麻烦还在后面,在中国,没有户口就无法结婚、无法外出打工、无法去医院就诊……

  张家为孩子的户口奔走了30年,期间为其中的两个超生孩子缴纳罚款后解决了户口。那么,如何解决其余4个孩子的户口问题?对此,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侯东民表示,相关部门可适当降低罚款,或分期支付,妥善处理孩子户口问题。

  我不赞成这位专家的意见。他的说法,在过去“土政策”可以压倒法律的时代,是可以理解的,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却没有法律依据。我认为,解决超生孩子的户口,应该回归法律轨道。

  一是,应该立即无条件为张家的孩子登记户口。根据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可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孩子必须缴清社会抚养费才能登记户口。相反,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制止。去年,国家卫计委再次表态:“国家卫计委正与公安部户籍管理部门合作,对各地社会抚养费征缴与‘户籍’挂钩的违规做法进行督查,也欢迎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举报。

  二是,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应该纳入法制轨道,不能随便和户口捆绑,侵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是说,当超计划生育家庭确实无法承受巨额罚款时,也不能用拒绝户口登记的办法进行法外惩罚。

  我更愿意把这篇新闻看成一封举报信:举报通州区长期存在户口登记同征收计生罚款挂钩的违法行为。希望国家相关部委出面,纠正这一违法做法,真正把计生工作和户口登记都纳入法律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