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幼儿独处”莫止于善

04.08.2015  05:59

近日,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五种行为,其中“不得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的条文,特别引人关注。

与看得见的家庭暴力相比,这种无意或恶意任孩子独处并置于危险境地的行为,因其隐形特征,处于事实上的法律边缘地带。不仅制度救济的力量难以介入,惩戒也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该条例对为人父母者的监护义务进行具体厘定,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予更细致的保护,无疑值得肯定。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从条例内容看,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仍有待厘清,比如怎么界定“独处”?何谓“特别照顾”?未成年人保护是个精细活,除了释放法治的善意,还需要在立法之外做更多的加法,比如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此,合理的立法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才能为“我们的未来”提供可靠而有力的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