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平均只有15%”数据统计不实
“科技成果转化率”辨析
■科技专论
对科技成果产出及其转化效果进行监测,以客观评价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将为宏观科技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但媒体上常常提及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却不是一个好的评价指标,国际上没有一个国家采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来评价本国科技创新绩效。正是由于有关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认识存在误区,使用了一些不科学的数据,由此对公众产生了误导。
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数据不实
目前,在各媒体、学术期刊甚至官方材料中,有各种版本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数据,但大都没有核实数据来源是否可靠就被大量转载引用。流传较多的说法是:“据世界银行统计,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平均只有15%”。据我们调查,世界银行从来没有开展过国家层面科技成果转化率统计和国际比较,也没有公布过此类数据。
在与国外比较时,报道或称“与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率超过50%相比,我国的科技创新资源的浪费十分严重”;或称“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达40%—50%”;甚至称“与发达国家80%转化率的差距较大”。实际上,国外没有成果转化的概念,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丹麦等国开展技术转移和研究商业化的统计调查,也仅是针对高校、科研机构等公共研究部门,并没有针对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统计或评价。可见,目前任何版本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数据,都是将特定管理范围的评估数据移花接木用作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仅概念混淆,而且数据不实。
“科技成果转化率”没有统一规范的测算方法
科技成果转化率最初起源于管理术语,只能在明确了分子分母界定标准的前提下,在小范围内测算和使用,比如某项基金所资助的研发成果中得到产业化推广应用的比例。但如果认为这样就可以推而广之成为一项全社会统计指标,显然对科技成果转化及创新活动的理解过于简单化了。从统计指标测算的角度看,目前国内外对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概念界定和测算方法没有统一的规范,也没有可靠的数据来源,因此还难以准确测算一个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
1.“成果”概念没有标准
从字面上看,科技成果转化率应该是指成功实现产业化或商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数占调查周期内科技成果总数的比例。然而,什么是“科技成果”?科研人员承担项目开展课题研究的过程中不断产生阶段性成果,并发表论文、申请专利,那么完成的项目任务是一项成果,还是其间申请的专利、论文是一项成果?“高铁技术”是一项成果,还是数千项成果?从统计上,国内国际对科技成果本身并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定义。
目前我国科技统计系统中,从不同渠道对科研课题、专利、论文、奖励、标准、软件著作权等进行统计,但不论是专利登记体系,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国家科技计划统计,还是技术交易市场体系,都只是侧重从特定的角度对科技创新活动的产出成果情况进行监测,且有交叉重叠。目前还没有一个好的方法统计出全社会科技成果总量。
2.“转化”概念过于模糊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需要一个过程。从成果初步应用,到形成产品,直至达到规模化、产业化阶段,都可以算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目前,学术界对于究竟何为成果转化、统计周期对应到转化过程的哪个阶段,还存在很大争议。从学术角度讲,每一种视角都有其研究价值,反映了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不同阶段的成效。因此,目前学术界围绕何为“转化”问题的争论形成了“应用观”“效益观”“产权交易观”“市场观”“产业化观“等百家争鸣的局面。相应地,以不同的转化阶段获得的统计数据来测算,结果也就截然不同。根据我国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的统计数据,2007年—2012年,我国科技成果稳定应用率为89.2%;成果收益率24.8%;成果技术转让率3.4%。究竟哪个才是科技成果转化率?
3.统计周期难以确定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长周期过程,一个科研项目完成后,其成果需要有一个逐步成熟、主动推广,并被社会所认识和认可的过程,因此,科技成果转化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有的三年五年,有的十年八年。科学地计算“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一比例指标,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分子”(转化的成果)应当属于“分母”(全部成果)统计的范围。这需要对每个科研项目成果纵向持续跟踪调查才能得到计算所需的统计数据。但现有统计调查体系难以支撑这种不确定周期的定量统计。目前从不同渠道获得的数据用于转化率计算时,往往导致“分子”所代表的转化成果并不在“分母”中,这样计算的成果转化率很难保证其科学性。
因此,全社会的科技成果转化率目前从科学测算角度看还是个“伪”指标,我国及世界各国均没有核算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率。在理论认识和统计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应当避免将科技成果转化率泛化使用以免起到误导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率”作用有限
且不说科技成果转化率难以成为一项“真”指标,即便能够准确测算,对于反映创新驱动发展真实状况、揭示我国科研体系的主要问题,意义也不大。试图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来描述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往往是源于其字面意义的直观,以及单一指标的简便性。但实际上,“科技成果转化率”与研究开发(R&D)经费投入强度这样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指标不同,它的内涵及其指标作用非常有限。过度重视这一指标必然带来评价上的片面和宣传上的误导。
第一,忽略了基础类公益类科研成果的价值。很多基础性或公益类研究,其科研成果本身并不存在直接转化问题,该类研发活动主要通过知识的创造和传播来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重大作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指标无法体现该类成果价值。
第二,成果转化多样性无法涵盖。由于现有成果转化机制的不够完善,目前大量成果转化以变通形式进行。特别是在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前,由于涉及国有资产转移问题,政府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在成果估值、转让收益处置等环节手续繁琐,规定不明,机构和个人都不愿承担成果转化中的风险。对成果显性转移转让的主动回避,导致大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都以委托开发、技术服务等隐性形式变通开展,无法纳入现在的成果统计体系。
第三,成果转化质量问题难以反映。数量不能代表质量。同样是一项转化,由于成果类型不同,所处转化阶段和转化规模不同,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差异巨大。一项通用技术或关键技术的突破,会给社会各领域都带来重大变革,其意义可能超过上千项应用型的技术创新。而越是尖端前沿的技术探索,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不断尝试,失败的可能性越大,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价值。“科技成果转化率”中的科技成果类型、大小不一,各项成果的转化效益差异巨大,均反映出“科技成果转化率”指标的价值和意义十分有限。李修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