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考”变“选考”,学生自选3科计入高招总成绩
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刘奕湛、施雨岑)教育部16日发布《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由学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即是对这一要求的细化。
根据实施意见,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高考成绩将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等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当中任选3科的考试成绩。上海、浙江已于今年启动高考综合改革,将于2017年整体实施。
实施意见规定,学生可以在完成必修内容的学习,对自己的兴趣和优势有一定了解后确定选考科目。
“从费尽心思地‘取长补短’转向到专心致志地‘扬长避短’。学生不再在自己薄弱学科上费尽心思,而是在自己强势学科上精雕细琢。”浙江省海宁市高级中学校长周彬说,这意味着学生的学习重心不再是如何补救自己的薄弱学科,而是如何充分地发挥自己的兴趣学科。
实施意见还规定,命题应注重加强对能力的考查。各省区市要提前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间、开考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方式等,便于学校安排教学及学生报名考试。
实施意见要求,学校要均衡安排每学年的授课科目,统筹确定每个年级的学生参加考试的科目数量,原则上高一年级2个科目左右,高二年级6个科目左右,高三年级6个科目左右。
对于如何选考,意见提出“各省(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有需要的学生参加同一科目两次考试以及更换已选考的科目提供机会”。
周彬认为,多了选择机会,利于学生从因焦虑而“投机取巧”回归到求实力而“脚踏实地”,去展示自己的学习实力。
意见指出,考试成绩以“等级”或“合格、不合格”呈现。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以等级呈现,其他科目一般以“合格、不合格”呈现。以等级呈现成绩的一般分为五个等级,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原则上各省(区、市)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等级15%,B等级30%,C等级30%,D、E等级共25%。
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副教授柯政认为,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并按考生比例来划分等级,有利于淡化“分分计较”。学生因为害怕自己差1分而导致命运悬殊,所以每个学生都被迫在考试中分分必争,这直接导致了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教师教学压力过大,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成为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