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将突发事件预警分为红、橙、黄、蓝四级,其中红橙两级预警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办法》明确,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灾害、灾难和事件以及次生衍生灾害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分类标准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类。
《办法》明确了预警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要,在气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和管理;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能管理权限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预警信息责任主体,履行本部门职能范围内预警信息的发布职责;除行业主管部门已有的发布渠道外,各级政府责任部门、单位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各级预警发布中心无偿提供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服务。
《办法》规定,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办法》要求各责任主体第一时间发布接报的预警信息,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电信运营企业要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渠道”,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办法》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规定,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陈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