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修改立法权限规定 进一步明确“地方事务”

22.12.2014  14:58

  中新社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 欧阳开宇)中国拟通过一系列举措完善立法体制,对“地方事务”作进一步明确,适当扩大地方立法权限范围。这是记者22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全体会议上获取的信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当天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汇报中建议,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关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较大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修改为“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规定“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于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赋予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在草案规定的需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外,增加“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

 

  关于对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同时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