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检察职能 守护绿水青山

29.09.2016  17:46

检察官在案发地开展补植复绿工作。

  核 心 提 示

作为“四在农家”的发源地,良好自然生态资源是余庆县的宝贵财富。近年来,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严打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积极预防和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督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部门积极履职,大力开展生态修复补植复绿,着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格局多元化发展,为余庆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严惩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

保护青山绿水,首先要对生态环境领域的‘绿色腐败’重拳出击。”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良国说:“尤其要严肃查办在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

近五年来,该院先后查处了林业、水务、国土等部门和乡镇、村居(社区)工作人员在环境监管执法或生态环境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的渎职侵权、贪污贿赂案件10余件,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大案率达90%。

其中,该院对县林业局执法大队副队长韩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的案件进行查处,引起了当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韩某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处杨某滥伐林木案时,明知杨某滥伐林木蓄积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韩某经不住杨某及其亲属的苦苦求情,当场修改检尺记录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将杨某滥伐“48棵林木蓄积10余立方米”的记录修改为“林木40棵蓄积9.6立方米”,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交由镇林业站作行政处罚。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另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调查取证时,发现杨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蓄积可能已达刑事立案标准,遂开展深入调查。经重新检尺,杨某滥伐林木蓄积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导致韩某案发,后韩某被检察机关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该院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预防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去年以来,通过详细走访和调研,该院分析林业系统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提出应对措施,向余庆县林业局发送检察建议,从制度建设、人事管理、财经纪律、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该局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强化管理,检察长胡良国到该局上预防职务犯罪课,起到了良好效果。

该院还对余庆浪水湾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余庆县飞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等全县重大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程介入、动态跟踪、同步预防。在开展预防工作过程中,了解到飞龙湖国家湿地公园部分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未要求竞标单位到余庆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行受贿犯罪档案查询,遂向有关单位发送检察建议,要求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严格审核,严格把关,严防“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

督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履职

对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管理漏洞、机制体制不健全的,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胡良国向记者介绍说。

近年来,该院先后督促有关部门对全县水资源费、水能出让金、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进行全面清查,加大追收追缴力度。自2014年以来,上述收费项目的收缴数额逐年上升。

感谢检察机关的帮助和督促,让政府征收排污费的阻力减小了不少。”余庆县环保局执法大队负责人说,以前很多企业负责人对环保局征收排污费持抵触对抗情绪,甚至拒缴,但现在听说检察院都在督促这事,主动上缴的不在少数。

该县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环保部门开展的“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环境保护大检查等专项活动,对全县水晶产业项目、饮用水源点、工业园区、高速公路沿线和医疗机构等排污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关停了凉风水泥厂和贵州晶诚纳米分体有限公司桃子坪洗矿场等,处罚违法排污企业4家,罚款7万余元。

在联合县林业局开展森林保护“六个严禁”专项行动和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过程中,该院共查处林业行政案件100余件,收缴罚款70余万元,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件。

针对余庆县电、毒、炸鱼违法犯罪行为猖獗,但因没有划定禁渔区,案件又发生在非禁渔期,难以采用刑罚手段打击惩处等问题,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农牧局发送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积极履职,将县域重要的渔业资源保护河流或河段划定为禁渔区,以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安全。县农牧局采纳检察建议后,及时向省农委请示,已获批复同意。目前,该县县域所有乡镇所涉10余条河流(河段)均被划定为禁渔区,实行常年禁渔,受到群众一致好评。

针对构皮滩水电站库区网箱养殖超标,乌江流域污染严重问题,该院及时督促县农牧局拆除了超标养殖网箱,为保护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立足监督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该县大乌江镇凉风村地处湄余二级公路旁,距离城镇较远,人口密集,场镇赶集时产生垃圾多。由于没有垃圾处理场,该村长期以来将垃圾倾倒至场镇附近公路边,且未采取任何掩埋和消毒处理,垃圾裸露,污染严重,卫生安全隐患较大,给过往行人和附近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虽然当地群众反映强烈,但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了解该情况后,及时向大乌江镇人民政府发送检察建议,建议该镇人民政府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相关政策,认真履行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凉风村垃圾污染问题,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该镇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镇党委书记批示,由镇长牵头、分管领导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针对凉风村场镇垃圾污染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处理,将该垃圾场进行清理后厚土填埋,并与距离该村较近的龙溪镇人民政府协调,今后该村垃圾一律运往龙溪镇垃圾中转站集中处理,同时明确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各村和集镇周边垃圾处理问题,禁止随意倾倒垃圾,造成农村环境污染。

该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大力开展补植复绿生态修复补偿工作,积极引导执法办案部门和执法办案人员转变重打击惩处、轻修复补偿的观念,树立打击与补偿并重的理念。同时,在办案中,引导违法犯罪嫌疑人自觉实施生态修复补偿,对受损生态环境以补植林木或缴纳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开展生态修复,并将其是否进行补植复绿、缴纳生态补偿金纳入对其量刑的考量情节。

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过程中,该县检察院适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补偿的民事责任。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和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均因当事人非法占用公益林地,导致林地遭受严重破坏,保持水土、净化大气和维持生态平衡功能丧失且难以自然恢复。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在其他集体或国有林地补植相应面积和数量的林木,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目前,两案均已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

采 访 手 记

目前,余庆县已经建立生态补偿修复长效机制。该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林业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对所有破坏森林资源类违法犯罪案件均要求违法行为人补植林木或缴纳相应生态补偿金至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定期开展统一营造林或实施绿化环境。目前,全县行政处罚案件及刑事案件签订生态补偿协议20余件,补植树木5000余株,收取生态补偿金4万余元,将用于2017年植树造林项目。

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将牢固树立“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理念,立足检察工作职能,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着力保护好余庆的绿水青山,切实维护余庆“天蓝、山青、水秀、鱼跃”的自然生态旅游环境、为确保“生态立县、旅游兴县”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