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31.08.2016  00:34
    审议国防交通法草案

  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

  8月2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作的关于国防交通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了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精神,明确了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应当在国防交通法中进一步体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精神。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二审稿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的条款,并规定“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

  针对国防交通管理体制问题,一审稿规定,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为此,二审稿明确,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职责,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将受重罚

  受国务院委托,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会上作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针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据姜大明介绍,增加按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就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作衔接性规定。

  修正案(草案)还取消30万元的罚款上限,提高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对新的环境保护法增设的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予以衔接。”据姜大明介绍,对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海域,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及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审议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修正案草案

  相关审批事项拟改为备案管理

  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该授权即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经有关方面评估,两年多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的有关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高虎城说。

  按照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也涉及此次修改的内容,建议一并作出修改。

  据高虎城介绍,商务部在总结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程序,反复征求意见并认真修改,形成了上述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拟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审议两高有关决定草案

  拟在18个市试点认罪认罚从宽

  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草案提出,拟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据了解,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不作为试点案件。

  如何强化监督制约?周强介绍,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审议水法执法检查报告

  立法引领水利改革发展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吉炳轩说,近年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水法的各项规定,扎实推进依法治水管水,不断加大对水利事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加快推进水利改革和水生态文明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上看,水法实施情况是好的。但一些地方的水忧患意识、水危机意识还比较淡薄,全社会的水安全意识和依法治水管水兴水意识还需要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看待水安全,有几个突出问题需要予以高度重视:一是水利工程建设亟需加快;二是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亟需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三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亟需尽快破题;四是水资源、水生态保护力度亟需进一步加大。

  吉炳轩强调,水法实施已有十多年时间,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水利发展的需要,建议适时启动水法修改准备工作,落实新时期中央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发挥立法对水利改革发展的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