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为黔中水利枢纽保驾护航

02.12.2014  12:50

近日,在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贵州将立法保护黔中水利枢纽。

2009年11月30日,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在六枝特区牛场乡黔中村木底上寨正式动工兴建,据介绍,这是目前贵州最大的跨流域调水水利枢纽工程,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以城市供水、灌溉为主,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建成后可向贵阳市、安顺市、贵安  新  区  以  及  其  他5个县、36个乡镇提供饮用水,解决36.4万头牲畜饮水和65.14万亩耕地灌溉,其意义非凡。

条例草案》提出,应当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在该保护范围内,取土、开沟、开荒、采石、采砂、打井、钻探、设立生产易燃易爆或放射性危险品,以及在输配水渡槽、隧洞等保护范围内盖饭、筑坟、行驶车辆,或者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米之间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或者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在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接线的,都将被处罚,罚款金额根据规定,从1000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不等。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政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将被处以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侵占、拆除、损毁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则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涉及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审批等相关行政许可时,应当征求省黔中水利建管机构的意见。

新建跨越、穿越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公路、铁路等,其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保护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的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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