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纪委通报12起侵害群众利益典型案

28.05.2015  13:11

               

  省纪委监察厅网站5月27日通报12起侵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件。其中:涉及晋中5起、运城7起。

   1、晋中市农委后勤服务中心原主任雷霆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雷霆在任市农委财务科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设施蔬菜建设工作经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经费、农产品交易会专项经费共计15.8万元,用于其投资经营的农业实体,按其入股比例实际占有0.48万元;另外,其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参与营利性活动,获利3万元。经晋中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雷霆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将违纪款没收上缴财政。

   2、晋中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原站长范福明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范福明在任市农委环境监测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三沼综合利用”项目补助资金和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市级配套资金共计25万元,用于其投资经营的农业实体,按其入股比例实际占有0.781万元。另外,其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参与营利性活动,获利3万元。经晋中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范福明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将违纪款没收上缴财政。

   3、介休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介休市总工会原党组书记、主席马省国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马省国滥用职权为他人获取巨额利益18.6611万元,在“夏季送清凉活动”买茶过程中,监管缺失,造成严重缺斤短两情况,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另外,其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2.42万元;利用职务便利,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2.821万元;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超标公务车。马省国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违纪款物没收上缴财政;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建议介休市人大按程序罢免或撤销其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罢免其介休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4、平遥县农机局原主任科员邢如毅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邢如毅在担任平遥县农机局副局长、主任科员期间,利用分管农机具补贴项目实施工作便利,为太原市某装备有限公司在平遥县区域内销售该公司农机提供便利条件,并收受该公司好处费33.6万元。经平遥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平遥县委、政府批准,决定给予邢如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榆社县物价局原局长韩建龙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经查,韩建龙在担任榆社县物价局局长期间,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利用职务影响,为妻子办理虚假录用手续并违规补缴养老保险费,致使其妻子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11.7782万元。经榆社县纪委研究并报榆社县委批准,决定给予韩建龙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法收缴其妻子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6、永济市卿头镇原副镇长王群昌挪用公款案。 王群昌在任卿头镇副镇长期间,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利用其负责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发放工作的便利,将该镇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变卖给煤商,除发放给低收入农户的煤款外,将剩余煤款中的102.48万余元挪用归个人使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永济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永济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群昌开除党籍处分;经永济市监察局报永济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予王群昌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闻喜县畖底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原主任杨小兵工作失职渎职案。 杨小兵在任畖底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主任兼户头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于2014年3月受畖底生态移民项目开发商委托,在确定户头庄村退耕还林户购买移民房的过程中弄虚作假,将未购房的15户66名村民列入领取移民补助名单,致使开发商和未购房村民冒领国家移民补助款33万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闻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小兵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闻喜县监察局给予杨小兵撤职处分;被冒领的补助款予以追缴。畖底镇镇长李升龙在上报畖底生态移民拨款户名单过程中工作失职,闻喜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盐湖区席张乡李家坟村农村养老保险原代办员李定娃贪污案。 李定娃在负责李家坟村农村养老保险收缴工作期间,于2009年至2014年共计收取该村村民缴纳的参保金9.11万余元,其从中克扣3.95万元未上缴区农保中心,用于个人开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盐湖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定娃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米家关村原党支部书记师俊庭职务侵占、挪用专项资金、挥霍浪费案。 师俊庭在任米家关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将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11万余元通过虚开食品发票的方式在村财务予以报销;对该村将国家拨付给村办“津美市场”的项目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于村民分红负有主要责任;挥霍浪费集体资金145.46万余元用于招待费等支出。同时,师俊庭对该村违规向外村籍学生收取教育资助费27.48万余元、违规向商户收取巡逻费10.33万元等问题分别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河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师俊庭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新绛县阳王镇裴社村原代理村委主任王占平职务侵占案。 王占平在任裴社村代理村委主任期间,在没有召开支、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 擅自将该村小学10间房屋以3.3万元的低价出售给其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新绛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占平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绛县古绛镇中牛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郭新军截留、挪用低保金案。 郭新军在任中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于2012年至2013年共截留3家低保户的低保款6840元用于该村其他支出。同时郭新军还存在向危房改造户违规收取危房改造款、违规发展党员、纵容该村居民组长骗取粮食直补款等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绛县古绛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郭新军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12、稷山县稷峰镇平陇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郑全有非法占地、失职渎职案。 郑全有在任平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于2014年5月至8月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土地法规,伙同他人占用平陇村4.5亩土地建设别墅;在明知解某某不符合在该村审批宅基的情况下,弄虚作假帮其办理宅基申请手续;在组织调查期间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稷山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郑全有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依法罢免其村委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