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要求纪念性建筑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0年

14.08.2014  09:58

  原标题:纪念性建筑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0年

  本报济南8月13日电 (记者卞民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工程主体结构必须可靠耐久,一般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纪念性建筑和重要建筑不得低于100年。

  山东省要求,城镇和广大农村要以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为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地震重点防御城市以及位于郯庐断裂带、聊考断裂带、环渤海地震带的城市,要适度提高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

  为提高建筑队伍素质,山东省规定工程质量关键岗位人员要持证上岗,全面落实注册执业师签章制度;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统一的人员身份识别方式。建立政府、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每年培训鉴定10万名一线操作技术工人、轮训20万名劳务作业人员。

  山东省还将实施建筑质量追溯制度,严格执行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登记、查询机制,在竣工工程显著位置镶刻责任铭牌。在建筑设计寿命内,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