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公安机关主动协调 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06.03.2015 19:12
本文来源: 贵州地方新闻网
多彩贵州网讯 (通讯员 周波)2月10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做出判决:判处被告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此案由于公安局主动与检察院、法院联系并积极工作,挽回受害人经济损失120万元,挽回经济损失比例达96%。 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4年3月21日由受害人报案至织金县公安局,织金县公安局决定成立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专案组负责侦破此案。专案组一方面对杨某某的行踪进行摸排,于2014年4月11日抓获杨某某;一方面突击掌握杨某某的个人财产情况,了解受害人基本情况及经济损失情况。经过开展工作,专案组了解到此案共有61名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24.994万元,杨某某家共有家庭成员5人,尚未建成的拆迁补偿住房四套、门面一个。 此案受害群体均为小摊小贩、农民工,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专案组一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一边多次到杨某某家中劝说杨某某的家人放弃家庭成员的财产享有权,将个人房产变卖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公安局主动与检察院、法院多次协商并一致同意:若杨某某家人对本案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受害人同意谅解杨某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从轻减轻处罚。经过不懈努力,杨某某的家人终于同意放弃自己名下的财产享有权,将家中财产变卖赔偿给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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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2015 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