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珠江游 若虚假宣传最高罚3万

18.11.2014  02:12

人民网广州11月17日电 (冯芸清)今天下午,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珠江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要求从事珠江游经营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即广州港务局)核发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和船舶营运证件。

同时,珠江游经营者在游览船上若从事歌舞娱乐、餐饮、商品销售、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也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经营者,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将被撤销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珠江游新增运力要公开招标

为避免因运力过剩产生恶性竞争、破坏性开发等问题,以保障珠江旅游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办法》创设了珠江游新增运力调控机制。

具体实施方式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开竞争择优投放珠江游新增运力。而新增运力经营者确定的依据是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

珠江游船可申请星级评定

办法》规定,珠江游的经营者可自愿向相关部门申请船舶星级评定,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己获得星级标志的游览船每年复核一次,其服务水平下降,不能符合基本标准或相应等级要求的,将被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将被降低或撤销星级。

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将被罚

办法》还规定,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船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的,将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也将面临处分,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