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通过相关《规定》:统计违法最高罚款20万

07.11.2014  11:06

    11月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统计义务,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接受统计监督、管理和指导。

    根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提供不真实、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统计违法差错比例较高;两年内再次发生提供不真实、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拒绝、阻挠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上述行为,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我市制定该《规定》,旨在加强统计监督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规定》共有十七条,明确了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本报记者 田方)